关于标准城区大型工程机械办理的布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路途交互与通行次序办理,标准大型工程机械停放,推进城区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有用处理城区大型工程机械占用公共泊车泊位、场所乱停乱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等法令和法规,结合我县实践,现就城区大型工程机械标准办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制止大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叉车、铲车、联合收割机等)全天候在城区主次干道两边(含泊车泊位)、单位院内、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及其他闲暇区域停放,因履行抢救、抢修、抢险等应急使命暂时停放的在外。

  二、轮式挖掘机、轮式铲车、轮式压路机等归于轮式专用机械,驾驭此类轮式机械需获得M类驾驭证(A1、A2、B1、B2包括M准驾车型)。若驾驭人未获得相应驾驭资历,将按照法令来追查法令责任。

  三、自2023年3月21日起,请上述大型工程机械三日内自行驶离县城建成区规模(东至经一路、北至沿江路、南至火车道、西至钓鱼台),凡不服从办理、拒不驶离的车辆,将依法予以处分或拖移;对拒不合作、阻止法令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