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筑牢道路防护网

时间: 2024-04-08 02:48:51 |   作者: 挖掘机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别的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非常有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损毁,导致道路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数的限制快速缩短,并且诱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

  近日,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常态化巡查过程中,于某条道路上发现有一辆铁质履带式挖掘机在行驶,并且该挖掘机的铁质履带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的方法直接与道路路面接触。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该履带式挖掘机属于某设备租赁中心所有,该中心在此处的现场负责人周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未采取任何保护的方法直接行驶在沥青路面上,且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泥土污染道路,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

  某设备租赁中心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设备租赁中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儆效尤”,将该种“隐藏杀手”扼杀在“摇篮当中”。同时,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增强道路巡查频次,筑牢城市道路安全防护网。

  这是杨浦区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的首起“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案件。执法队员提醒,施工车辆单位要做好车辆驾驶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并要对单位所属车辆自觉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采用专门托运的车辆运输履带车,或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的方法,如采用木板、橡胶、草垫铺垫或包裹履带,避免路面损坏。不要为了“图一时方便”“节约运输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擅自而为,应按照规范要求驾驶车辆、运输车辆,爱护道路设施,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社会氛围,做自觉维护好公共道路的安全与畅通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