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心存侥幸“驶”不得履带车擅自上路被处罚!

时间: 2024-03-15 21:59:26 |   作者: 挖掘机

   

  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非常有可能造成公路损毁,导致道路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数的限制快速缩短,且极易诱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事故。

  2023年12月26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李漫线汝河大桥北段查处一起履带式挖掘机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公路案件。当日下午,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保股工作人员在巡视至李漫线汝河大桥时,发现一辆履带式挖掘机正在该路段施工,工作人员立即抄告我执法大队三中队,三中队执法人员迅速到达李漫线汝河大桥北施工现场对该车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制止。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履带式挖掘机驾驶人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李漫线汝河大桥北头挖掘公路道牙内埋设电缆,但未采取任何保护的方法直接行驶在沥青路面上进行作业,从桥北30米处开始至发现时行驶距离长170米,宽2.3米,导致路面上出现非常明显清晰的划痕,损坏路面,极大降低了公路使用年数的限制,施工中的泥土也污染公路,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

  华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别的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其对路面上的泥土当场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并对华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交通执法部门提醒:施工车辆的驾驶员,在施工前要做好保护措施,如未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就驾驶此类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无疑对他人和公路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驾驶此类车辆的师傅不要“图方便”,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按照规范要求驾驶车辆,爱护道路设施,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社会氛围。(李飞亚)